【民政0001】民間企業採購適用政府採購之條件
◎壹、直接總結不囉嗦:
🏁一、要項為「接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占半數以上」、「補助金額NTD$1,000,000以上」,缺一則無須依政府採購法規範。
🏁二、先拿錢再辦事才觸及政府採購;先完成採購後才進一步申請獎勵金(且未必會成功)原則上得主張依企業採購程序辦理。
🏁三、「總額未達NTD$1,000,000」即不會滿足是用政府採購法規條件,得作為快速判斷的方式。
🏁四、民間企業之節能工程採購案,完工後申請獎勵金者,原則上得主張無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其他雷同狀況亦同。
◎貳、詳細論述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第6條:「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二、「接受機關補助」:若案件係民間企業以(全額)自有預算進行採購,採購完成後因符合指定資格向政府「申請獎勵金」,且該筆獎勵金亦可能因審查、限額、期限...等各種因素最終無法取得者,則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反之,若為「機關給予民間企業款項進行採購」,則符合接受機關補助要項。
三、「金額占半數以上」:舉例:案件總預算金額為NTD$2,000,000,而其政府機關補助預算來源為NTD$1,000,000「佔50%以上」,才符合此要項。
四、「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政府採購之公告金額為NTD$1,000,000(詳:工程企字第○九八○○○一六一九○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舉例:若受補助金額為NTD$999,999則不符合此要項。
五、綜合上述三項要項說明,其中一項不符合者,即不屬於應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案。
【上述論述僅供參考,最終裁量權應依企業採購作業程序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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