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0004】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可以同時投標與共用實績嗎?
◎壹、直接總結不囉嗦:
🏁一、「不能同時投標」:分公司 & 同一公司負責人之子公司。
🏁二、「不能共用實績」:子公司。
🏁三、相互關係整理結果如本文附圖:
◎貳、詳細論述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開標前不予投標、開標後不予接受。
二、「分支機構」依公司法第3條:分公司即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三、「子公司」:係依公司法註冊成立之獨立個體公司。
四、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10500080183號函:負責人為同一人為重大異常關聯情勢。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8811890號函:公司更名後可延續使用原公司名稱之承攬能力證明(實績)。
【上述論述僅供參考,最終裁量權應依企業採購作業程序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策為主】
#本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投標 #承攬能力證明 #實績 #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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