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0004】依「開口契約」向指定廠商採購,需要限制性招標嗎?
◎壹、直接總結不囉嗦:
🏁一、「依限制性」簽定之開口契約:後續採購就需同其限制性條件,「需」完成限制性招標。
🏁二、「依公開招標」簽定之開口契約:依原案申請及公告之開口契約條件直接執行,「免」再完成限制性招標。
◎貳、詳細論述如下:
一、何謂開口契約
(一)、開口契約係與廠商簽定一定條件下長期供應的契約,一般用於期間內需求數量不確定之情況,政府採購多用於搶修工程 (得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八/九九)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09900004690號函)。
(二)、運用開口契約之目的:減免零星且重複之採購需求,減少招標及訂約流程以提高效率。
(三)、上述之「一定條件下」:政府採購係訂立「一定期間」及「一定金額以下」,兩者條件其一不足則消滅;民間企業可參酌訂定條件以提升採購彈性。
A. 參酌訂定:僅訂定一定期間 (原因:民間企業因請購時已審查需求且由各部門成本中心支扣費用,可將開口契約於請購時直接明載並經簽核核准後執行)。
B. 兩者條件其一不足則消滅: 如日常生活中新購汽車保固5年或10萬公里,只要購後5年以上或里程超過10萬公里以上就不在保固範圍內。
C. 訂定條件之原因:避免無限上綱,並甲乙雙方明確知悉承攬範圍及條件。
二、開口合約X限制性招標?
(一)、採購重視公平、公開且公正,故開口契約之簽定於後續執行條件必須前後一致
A. 簽定時係因限制性招標(如:因應疫情時效急迫),後續執行亦應完成限制性招標(如:因應疫情時效急迫)。
B. 簽定時為公開招標案件,其申請及公告皆載明開口合約及其條件,所有投標廠商得到之資訊一致,其案件決標範圍就含其開口契約,故無需另行限制性招標,僅繼續執行其決標結果。
【上述論述僅供參考,最終裁量權應依企業採購作業程序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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